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4號
原 告 群豐水產養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訴訟代理人 李恩喆
黃信懷
被 告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葉偉立律師
被 告 廖振昌即新益泰號
訴訟代理人 廖振旺
被 告 林韋翰
董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定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5月12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