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佳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等間113年度訴字第86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5,001元(計算式:206,250元+206,250元+412,501元=825,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