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4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被 告 仟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怡
被 告 陳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0月11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