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宋子珺等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