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黃文郎
吳貴標
吳思萱
張鴻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
被 告 鉅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濤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許祖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定民國115年5月8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6月1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