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黃文郎
吳貴標
吳思萱
張鴻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
被 告 鉅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濤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許祖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工資計算基礎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8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