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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睿杰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麗橋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1月9日送達送達代收人,並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