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寶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0,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