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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榮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8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
    網站,至112年12月21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1-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1-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00000-0
股票
1
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