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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王之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12年度司催字第3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2月13日刊登
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0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麗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瑞玫
王之
土地銀行左營分行
000000000000
60,000元
112年11月15日
F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