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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淑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3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2年10月4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
    網站,至113年1月4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股票
1
14
002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股票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