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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縱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季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1
潤昇工程有限公司林淑慧
縱貫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仁武分行
051000809
66,716元
113年5月5日
SCAB194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