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縱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季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