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李佳苓即李建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李建池所有,嗣李建池死亡,由聲請人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2年10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遺產分割協議、股份分配同意書、被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股票
1
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