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廖健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民事假處分聲請狀上相對人「張**」之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地,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假處分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2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時,於民事假處分聲請狀上僅記載相對人為「張**」,未載明該人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地,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相對人「張**」之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地,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