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翁慧薰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法扶律師
被 告 天時福水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珠
訴訟代理人 吳俞樺
蕭隆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四樓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二週內,就被告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提出於本院之民事陳報狀所附加班申請單,具狀表示意見,並陳明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之加班地點及工作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