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53號
原 告 DANG KIM QUYET(鄧金決)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1月28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變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