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一、原告與被告劉雨農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劉雨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經查得被告劉雨農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提出起訴狀及附件繕本2份,以供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