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王麗雯
林晉國
鄭秀霞
賴致嘉
侯宜璇
曾芳斳
李沛峰
兼上7人
共同代理人 陳偉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爆蛙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對相對人之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就聲請人分別請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調解費分別計算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