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0號
原 告 郭一勝
訴訟代理人 顏知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3,422元(含未支付獎金118,422元、不當扣薪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434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元(計算式:2,150元-1,434元=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