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雄市私立高鑫居家長照機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