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華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0,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