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柏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