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陳翊峰  



被      告  信邑物流有限公司

            万陞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珮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基於勞動契約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且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址均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又原告陳明其勞務提供地非位於本院轄區,亦有卷附原告之陳報狀可稽,則依首開規定,本件管轄法院應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