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香吟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品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陵
訴訟代理人 姜閔方律師
蘇聰榮律師
王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6月27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6月3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