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謝明仁
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
被 告 東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輝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定民國115年6月23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7月13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