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謝明仁
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
被 告 東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輝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項目及金額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9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