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原 告 張斤鐙
訴訟代理人 張柏懿
被 告 信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被 告 信福房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賴玉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之聲明尚有待釐清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4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