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薛家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昭明建設有限公司、天祿建設有限公司、浩然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9,000元(聲請解任相對人3人之清算人及聲請選派相對人3人之清算人,各徵收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