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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薛欽銓  


相  對  人  昭明建設有限公司

            天祿建設有限公司

            浩然建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30行關於「薛茂盛」之記載,應更正為「薛吉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