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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楊世平  
債  務  人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瓊丹  
人                 


債  務  人  梁錦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壹佰零柒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5,392,244元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2
1,348,044元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3
9,194,748元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4
2,298,670元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5
2,838,870元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