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9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廖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廖聖文於105年6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債權人92,386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87,57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815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7,571元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法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法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法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