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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5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樂庭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20,360元
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5,450元
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