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19號
債 權 人 李政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粒米食品國際有限公司(原名:五心食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台端係依據票據或借款關係請求?
㈠若係依據借款關係:依對話記錄所示,本件借款人僅為賴委佑,則向一粒米食品國際有限公司(原名:五心食品國際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
㈡若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提出本件票據正反面影本(確認發票人及背書人為何人)及退票理由單(利息起算日為退票日)。
二、賴委佑、吳明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一粒米食品國際有限公司(原名:五心食品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