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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4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洪新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參佰元,第二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三期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個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