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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7號

債  權  人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苑勝  
債  務  人  朱恆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繳清上開第㈠項欠款之日為止,每日支付日幣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支付命令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