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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89號
債  權  人  建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淳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債務人名稱(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名稱為山水禾田一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與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山水禾田一空間有限公司,兩者不一致)。
二、債務人山水禾田一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負責人何達諭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