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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正次  
債  務  人  威振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宗志  



債  務  人  施宗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152,000元
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015%
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2,688,000元
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015%
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