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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吳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29,991元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2.5%
114年8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
以本金2,636元按年利率1.25%計算
114年9月21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
以本金5,299元按年利率1.25%計算
114年10月21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
以本金7,990元按年利率1.25%計算
114年11月21日起至115年2月20日止
以本金129,991元按年利率1.25%計算
115年2月21日起至115年5月20日止
以本金129,991元按年利率2.5%計算
備註:違約金之收取限制為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