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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王瓖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72,093元
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
2
147,623元
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