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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盧欣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302元
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2
3,419元
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
3
18,236元
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