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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芷伃  
債  務  人  許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玖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0,739,001元
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315%
114年7月30日起至115年1月29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1,260,693元
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505%
114年7月2日起至115年1月1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3
199,265元
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315%
114年8月30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