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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8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珈釧  
債  務  人  蔡立恩  


            張湘渝  


一、債務人蔡立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立恩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湘渝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