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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昭賢  

代  理  人  吳明頤  
債  務  人  黃嘉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312,186元
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748%
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約金
2
1,297,275元
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88%
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