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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美佑  
債  務  人  王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66,501元
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6%
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244,281元
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6%
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621,030元
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38%
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