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9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蔡諭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以每月為一期)。㈡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