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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林禹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旨一請求內容漏載,應補充請求「預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新臺幣玖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