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7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小港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川國  
代  理  人  曾學忠  
債  務  人  林宜樺  


債  務  人  林靜平  



一、債務人林宜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貳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宜樺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靜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