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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昭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