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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8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薛群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參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薛群譯〈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11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42043元消費款、新臺幣2130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132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245305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2043元
薛群譯
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