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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衣婷  
債  務  人  王永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九四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